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注册流程

2024-11-21 14:16 昆山注册公司-胡经理-185-5055-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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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一、设立条件

(一)举办者要求


  • 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社会组织或企业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自然人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二)名称要求


名称一般表述为 “XX 市 XX 县(市、区)XX 培训机构”“xx 市 XX 县(市、区)XX 培训中心” 等,体现行政区域和培训门类,可使用如 “舞蹈培训”“音乐培训” 等行业表述用语,但不得使用 “教育”“学校” 字样,也不得冠以 “中原”“云南”“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 等字样。

(三)场所要求


  • 必须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条件的固定培训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场所。

  • 应设置在建筑的 4 层及以下,其中招收不满 14 周岁中小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 3 层及以下;培训机构所在楼层需有 2 个及以上疏散通道,即 2 个及以上消防楼梯。

  • 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 5 年。

  • 单独培训场所总使用面积不少于 250 平方米,单独培训场所教学用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使用面积的 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少于 3 平方米,其中舞蹈、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 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如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一般应配备钢琴、多媒体等教学设施;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净高应不低于 3.5 米,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或者木地板,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美术类培训教室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当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避免眩光。教学用房门上必须留有观察窗口。

  • 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并取得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达到相关要求。提供餐饮服务的,需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还应建立 “人防、物防、技防” 三位一体安全防范体系,培训场所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 60 天 。

(四)从业人员要求


  • 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 教学教研人员应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并从事与自己专业方向相一致的培训活动。

  •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三人,根据办学规模增大而增加,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 1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

  • 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五)资金要求


注册资金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一般应不少于 30 万元。

二、审批流程

(一)名称预审


举办者至所在县(市、区)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审核。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

(二)设立申请


完成名称预审核后,向属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并提交相关材料,如申请表、章程和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相关证明、办学投入证明、培训计划及教材、举办者及相关人员社会信用证明、培训场所权属证明及平面图、联合办学协议等。

(三)审批


  •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核: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办学现场审核,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建议。

  • 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官网公示 7 个工作日。

  • 审批: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结论,应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结论。

(四)法人登记


办学审批通过后 20 日内,举办者持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核准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至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

(五)备案办结


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后,向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备案办结,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

三、培训内容与要求

(一)教学计划与课程内容


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合理安排课程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培训。

(二)培训材料管理


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定与培训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选用的培训教材必须为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式出版物。选用正式出版物,须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选用自编培训材料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三)培训时间要求


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 20:30。

(四)广告管控


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不得在主流媒体及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校园内及周边等线上线下空间刊发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