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范围内,东至岳鹿公路及其向南延伸段,南至前进新路、健雄路及其向东延伸段、太仓与上海交界,西至吴塘河,北至 339 省道的区域为禁燃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外的以下地点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驻地;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托机构、学校等。
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安全保护设施及军事设施的保护区内。
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