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幼儿园注册设立要求如下:
举办者资格:
单位举办: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举办:举办者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若为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胞与内地合作办园(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园舍设备:
选址安全: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以及影响采光的范围内设置。与住宅楼、单位用房等相连的幼儿园,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面积标准:
班班有活动室,幼儿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少于人均 3 平方米,活动室应空气流通、阳光充足。
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室外活动场地,其中共用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生均 3 平方米,绿化面积不少于生均 1 平方米,同时应配备必要的大型玩具和体育活动设施。
设施配备: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开架的玩具橱、茶杯箱、毛巾架等;保证幼儿游戏和教育活动的玩具(人均不少于 3 件)和图书(人均不少于 5 本);有必备的教具(积木、积塑和自制玩具)和教育设备(班班有三机一幕、风琴或钢琴等)以及其他保证幼儿教育和生活所必需的设备和用品。
特殊设施要求(针对寄宿制幼儿园):必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有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家长接待室等。
人员配备:
人员种类及比例:幼儿园应当配备园长、教师、保健人员、保育人员和后勤人员。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全日制幼儿园为 1:6-1:7;寄宿制幼儿园平均为 1:4-1:5。
资质要求:园长应符合相关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者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幼儿教育专业培训,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保健人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卫生保健专业培训;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保育职业培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体检,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办园经费:
经费来源:举办者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扩建、添置必要设备设施、为教师提供保障等稳定的经费来源。
收费管理:幼儿园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膳食管理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册时,需提交申请报告、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拟任园长及教师等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福利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拟办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场地证明、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证明、符合法规的拟办园的章程和发展规划等。